其他
9.1施行 |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
第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、干扰、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,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。
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网信部门、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、运营者授权,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、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。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、渗透性测试等活动,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。
违反以上规定,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,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
第745号
总理 李克强
2021年7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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